网购人身意外险致死索赔遭拒?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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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性在网购了人身意外保险后,不幸因感情纠葛遭受刺伤并最终不幸身亡,他的母亲王女士(化名)随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了拒绝。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就这一案件做出了最终的裁决,判定保险公司需向王女士全额赔偿150万元保险金。

王女士提出诉讼,指出她的儿子在某个手机平台上连续多年购买了同一款“最高赔偿金额达15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在这段时间里,该保险产品在续保时更换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王女士的儿子因感情纠葛遭受他人刺伤并最终不幸身亡。随后,王女士以法定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涉嫌挑起事端、与加害方发生肢体冲突为由,认定其行为不在意外险的赔偿范畴之内。同时,该公司指出,若需进行赔偿,则必须依照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即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个人的年收入水平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档次。此外,该公司辩称,续保产品的条款内容与先前保持一致,且已通过弹窗提示的方式告知投保人,故投保人理应了解相关的免责条款。但王女士认为,续保产品是直接扣费,没有强制阅读。

此后,一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据特别约定的条款,决定赔偿该公司35.1万元以上的保险金。王女士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意外险不应排除因刑事事件导致的遇害情况,需根据“突发性、意外性、非主观意愿、非疾病原因”等要素进行具体分析,并最终认定此案符合意外险的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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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法院指出,鉴于本案涉及同行业续保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提示告知,均需依照新保单的投保标准来执行。然而,现有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就特别约定条款进行过相应的提示告知,故此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在判断特别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偏差,导致对保险赔偿金额的判定出现失误,二审依法进行了更正,并最终批准了王女士提出的支付15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要求。

法官指出,即便是在保险行业续保过程中,若新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旧合同相同,保险公司仍需依照新合同的规定进行核保和履行告知义务,若未这样做,将面临不利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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